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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會童軍團羅浮群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四日全群大會制定公布全文六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日全群大會修正公布第二、十一、十二、十五、二 十、二十一、二十九、三十一及四十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全群大會修正公布第一~三、九、十一、十二、 十四~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一、三十三~三十七、三十 九、四十二~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九、六十~六十四及六十六條條文;增訂第 十五之一、十六之一、十六之二、二十一之一、二十五之一、三十四之一、三十 五之一及四十七之一條條文;並刪除第三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七日全群大會修正公布第十六之二、二十一、二十三、 二十五、二十七、三十八、四十七之一、四十九、五十二~五十四、五十六、五 十七及五十七之一條條文;並增訂第三十八之一、五十六之一、五十七之二、六 十之一、六十之二及六十三之一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童軍台中市第三十團羅浮群 (下稱本群),依據中華民國童軍總章與其規定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群主辦單位為龍族社會童軍團(下稱本團),隸屬中華民國童軍台中市第三十團,定名為「龍族社會童軍團羅浮群」。本群除遵守中華民國童軍總會(下稱總會)及 主辦單位之規章外,接受總會及本團團務委員會輔導。

第三條

本群宗旨為以貝登堡爵士所創童軍運動之方式,訓練及培育本群之青年成為良好健全之公民,並以回饋龍族行義童軍團及龍族社會童軍團出發,從事反哺工作,進而培養服務員人才,推廣童軍運動。

 

第四條

本群以台灣地區為組織區域,群址設於台中市北區育才街 2 號。

第二章 諾言、規律、銘言

第五條

中華民國童軍諾言如下:憑我的榮譽,我願盡力遵守童軍規律,終身奉行下列三事:

第一:敬天樂群,做一個堂堂正正的好國民。

第二:隨時隨地扶助他人,服務社會。

第三:力求自己智識、品德、體格之健全。

 

第六條

中華民國童軍規律如下:

一、 誠實  為人之道,首在誠實,無論做事、說話、居心,均須真實不欺。

二、 忠孝  對國家須盡忠,對父母應盡孝。

三、 助人  盡己之力,扶助他人,每日至少行一善事,不受酬,不居功。

四、 仁愛  待朋友須親愛,待眾人須和善,對生命要尊重,對社會要關心,對大自然要維護。

五、 禮節  對人須有禮貌,凡應對進退,均應合乎規矩。

六、 公平  明事理、辨是非,待人公正,處事和平。

七、 負責  信守承諾,克盡職責,遵守團體紀律,服從國家法令。

八、 快樂  心常愉快,時露笑容,無論遇何困難,均應處之泰然。

九、 勤儉  好學力行,刻苦耐勞,不浪費時間,不妄用金錢。

十、 勇敢  義所當為,毅然為之,不為利誘,不為威屈,成敗在所不計。

十一、 整潔  身體、服裝、住所、用具須整齊清潔,言語須謹慎,心地須光明。

十二、 公德  愛惜公物,重視環保,勿因個人便利,妨害公眾。

 

第七條

中華民國童軍銘言如下:

一、準備。

二、日行一善。

三、人生以服務為目的。

第三章 制服

第八條

本群領巾為紅格子花樣。

 

第九條

領巾代表本群榮譽,不得任意損毀,須經宣誓成為正式群員始得配戴。

 

第十條

本群群員制服及徽章依總會規定辦理。本群群員於群內正式集會及代表本群參加服務或對外活動應穿著制服,並得視情況之需要另行斟酌。

第四章 群員

第十一條

在本組織區域內,凡符合總會規定之羅浮童軍資格且自願接受羅浮童軍訓練者,均可向本群提出入群申請。經榮譽評判庭核可者,即成為預備群員。

 

第十二條

預備群員依本群正式群員晉級辦法完成晉級考驗,經榮譽評判庭考核通過,並由群長認可及進行守靜儀式後,始得宣誓成為正式群員,並授予本群領巾及見習羅浮章。

第十三條

全體群員之義務如下:

一、恪守中華民國童軍諾言、規律、銘言及本群章程。

二、按時繳納群費。

三、履行全群大會及榮譽評判庭之決議案及委辦事項。

四、出、列席全群大會、團集會、小隊集會及本群各項活動。

五、接受童軍教育訓練並積極參與晉級考驗。

六、參與反哺服務。

 

第十四條

正式群員之權利如下:

一、於本群各級會議中依規章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二、於本群各項選舉中依規章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同意權及罷免權。

三、參加群內訓練、考驗、晉級、服務及活動。

四、經推薦代表本群參加群外訓練、考驗、晉級、服務及活動。

五、向本群提出群務興革意見。

六、本群各項儀典出席觀禮。

七、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十五條 預備群員之權利如下:

一、參加群內訓練、考驗、晉級、服務及活動。

二、經推薦代表本群參加群外訓練、考驗、晉級、服務及活動。

三、列席全群大會依規章有發言權。

四、向本群提出群務興革意見。

五、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十五條之一

本群群員若未履行所屬義務,榮譽評判庭得經正副群長、行政幹部呈請或依職權,立即停止其應享權利。受停止其應享權利處分之群員不列入各級會議法定出席人 數及可決人數之計算。

 

第十六條

凡有下列任一情形,其群員身分自動喪失:

一、年齡不符總會羅浮童軍之規定。

二、由榮譽評判庭議處,經全群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予以除名。

三、經榮譽評判庭核准其退群申請。

四、受停止其應享權利處分逾二年。

 

第十六條之一

曾因前條第二款事由喪失群員身份者,若嗣後再提出入群申請,除須經榮譽評判庭核可外,尚須經本群顧問同意始可恢復群員身份。

 

第十六條之二

曾因欠繳群費而受停止其應享權利處分者,若嗣後欲申請恢復權利,應依群費暨滯納金收支辦法處理完畢後,榮譽評判庭始得受理申請,並行審核程序。

第五章 顧問

第十七條

團務委員會為積極輔導羅浮群,特聘羅浮群顧問(以下簡稱顧問)一名,負責輔導、 監督羅浮群事務之正常運行,並協助羅浮群成員成為健全完善之良好公民。

 

第十八條
顧問之主要功能如下:

一、訓練群員獨立自主,培養處理問題能力、策劃能力。

二、鼓勵群員參加各類活動,自我提昇並積極參與進程考驗。

三、為童軍運動培育人才,進而為國家、社會及母團服務。

 

第十九條

全群大會及榮譽評判庭集會時,應有顧問之列席或授權。顧問對於以上二種會議之決議案,享有否決權。

第六章 全群大會

第二十條

全群大會為本群最高權力機構,由正式群員組成。顧問、預備群員及本群服務員得列席之。會議進行方式依照本群自訂規章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全群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群長。

二、選舉及罷免副群長。

三、選舉正副小隊長。

四、選舉行政幹部。

五、選舉重大活動總召。

六、決定群務發展方針。

七、審核經費預、決算及群費數額。

八、稽核正副群長、行政幹部、小隊及重大活動之工作。

九、處理榮譽評判庭上呈全群大會議決事項。

十、處理行政幹部上呈全群大會議決事項。

十一、議決本群群員之除名處分。

十二、議決其他有關群員之權利、義務事項。

十三、修改本章程。

 

第二十一條之一

全群大會閉會期間由正副群長指揮監督行政幹部執行職務,並對全群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全群大會由群長每年召開二次例行大會:第一次於每年第一季舉行,檢討前一年度之各項工作、報告、決算等,決議新一年度之各項工作、報告、預算等,並改選正副群長、正副小隊長及行政幹部;第二次於每年第三季舉行,檢討上半年度之工作績效及調整下半年度之各項工作、報告、預算等。

 

第二十三條

凡有下列任一情形,群長應召開臨時全群大會:

一、正副群長、正副小隊長、行政幹部或重大活動總召補選。

二、正式群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

三、榮譽評判庭全體庭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第二十四條

群長為全群大會之當然主席,負責擬定全群大會議程及主持議事。

 

第二十五條

全群大會開會時間、地點及議程須於十四日前,由群長具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全體群員,但遇緊急狀況則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條之一

榮譽評判庭若認群長公布之時間、地點或議程不妥時,得經出席庭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變更之。

第七章 團集會

第二十六條

團集會之目的為資訊交流、訓練群員及聯絡群員感情。

 

第二十七條

團集會每年至少舉辦二次,由群長主持,責成活動長策畫之,並於一週前公告全群。

第二十八條

團集會之內容除例行儀式、群務報告之外,應有特定主題以符合其目的。

第八章 群長及副群長

第二十九條

本群設群長一人,副群長一人,均對全群大會負責。正副群長之選舉及罷免等相關事宜,另訂「龍族社會童軍團羅浮群正副群長選舉及罷免辦法」規定之。

 

第三十條

正副群長由全群大會出席者採不記名單記相對多數決選舉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乙次。

 

第三十一條

群長對外代表本群,對內綜理全群群務,其職權如下:

一、召開全群大會,擔任主席。

二、統籌群內外訓練、考驗、晉級、服務及活動之相關事務。

三、認可預備群員宣誓成為正式群員。

四、簽署全群大會決議案。

五、榮譽評判庭之當然庭員。

六、責成副群長指揮監督行政幹部。

七、提請榮譽評判庭罷免行政幹部。

八、行使不違本群章程、全群大會及榮譽評判庭決議之群務裁示權。

 

第三十二條

(刪除)

第三十三條

副群長之職權如下:

一、襄助群長處理群務。

二、群長之當然代理人。

三、受群長責成指揮監督行政幹部執行職務。

四、提請榮譽評判庭罷免行政幹部。

五、負責與外團聯繫及辦理交流事宜。

六、榮譽評判庭之當然庭員。

七、呈請榮譽評判庭覆議群長之裁示。

第九章 行政幹部

第三十四條

本章所稱行政幹部為本群各股股長及股員。

 

第三十四條之一

行政幹部之選舉及罷免等相關事宜,另訂「龍族社會童軍團羅浮群行政幹部選舉及罷免辦法」規定之。

第三十五條

行政幹部於每年第一次例行全群大會時改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任用資格為本群正式群員。

 

第三十五條之一

預備群員經全群大會認可得擔任實習幹部,準用正式幹部之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行政幹部設文書、總務、活動、反哺等單位,負責執行全群大會之決議案與全群大會閉會期間之一般群務工作,並對全群大會及正副群長負責。各股負責事務由正副群長會銜各股幹部共同協調之。

 

第三十七條

正副群長於認必要時,得召開行政幹部會議,全體行政幹部應出席之。行政幹部遇非常狀況時,亦得提請正副群長召開臨時行政幹部會議。

 

第三十八條

行政幹部會議須由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其職權如下:

一、協調各組行政幹部之運作。

二、議決並執行各組相關事務之提案。

三、議決並執行群內一般事務。

四、討論群外大型服務及活動,並為適當處理。

 

第三十八條之一

本章所稱職務係指群內一般例行事務,本章程第十三章所稱重大活動排除適用。

 

第三十九條

群長、副群長或正式群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提請榮譽評判庭罷免行政幹部。若遇一股幹部全數缺位,其遺缺應於六十日內補選之。

 

第四十條

群長、副群長對於行政幹部違反法令或本章程之決議案,享有否決權。若行政幹部不服該處分,得上呈榮譽評判庭複決之。

第十章 小隊

第四十一條

各小隊小隊長主要負責維持小隊運作、推行小隊事務、辦理小隊訓練及維繫小隊員情誼。

 

第四十二條

本群設北部、中部及南部等三小隊,必要時得由正式群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經全群大會決議後增減之。

 

第四十三條

小隊長會議由群長主持,出席人員為各小隊長及副小隊長,各小隊須至少有一代表出席始得召開之。小隊長會議之目的及功能在於協調小隊相關事務,由群長或二分之一以上小隊連署召開之。

 

第四十四條

各小隊每半年應至少辦理一次小隊集會,並得邀請其他小隊成員參加。

 

第四十五條

各小隊之小隊事務、分工及經費均獨立自主,由該小隊自行決定,惟不得妨礙群務之正常運作。

 

第四十六條

小隊長及副小隊長於每年第一次例行全群大會時改選之,由各小隊成員採不記名單記相對多數決選舉之,其任用資格為正式群員。

 

第四十七條

經小隊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得提請榮譽評判庭罷免其正副小隊長,其遺缺應於六十日內重新改選之。

 

第四十七條之一

正副小隊長之罷免程序準用「行政幹部選舉及罷免辦法」第十八條之一至第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第十一章 榮譽評判庭

第四十八條

本群為落實榮譽制度並確保群務妥適運作,設立榮譽評判庭負責相關事務。

 

第四十九條
榮譽評判庭之職權如下:
一、對群員之一般表現,依童軍榮譽制度獎懲之。

二、推薦群員代表本群參加群外訓練、考驗、晉級、服務、活動及接受各項榮譽。

三、審核正副群長、正副小隊長及行政幹部候選人之資格。

四、依據童軍精神,審核晉級申請人及入群申請人之資格。

五、督導正副群長、行政幹部運作及群務執行。
六、負責群員之技能訓練。
七、群內正式群員晉級考驗制度之訂定及執行。
八、推薦群員進行羅浮進程。
九、本群童軍技能精進之研究發展與指導。

十、行使對正副小隊長及行政幹部之罷免權。

十一、負責本群行事曆之訂定及修正。

十二、經副群長呈請或依職權,行使對群長群務裁示之覆議權。

十三、處理正副群長及行政幹部間之權限爭議。

十四、行使對正副群長、行政幹部、小隊及重大活動等之糾正及彈劾權。

 

第五十條

榮譽評判庭之產生、運作及其他相關事宜,另訂「龍族社會童軍團羅浮群榮譽評判庭組織章程」規定之。

第十二章 興趣小組

第五十一條

為促進群員拓展童軍運動領域、提昇學術研究風氣,凡興趣相合之群員三人以上經群長認可,得成立各種興趣小組。

 

第五十二條

興趣小組成立之宗旨不得違背我國法令或童軍規律。

 

第五十三條

興趣小組得於群內公開招收成員,並於群內公開場合發表其成果。

 

第五十四條

興趣小組之產生、運作及其他相關事宜,另訂辦法規定之。

第十三章 重大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章所稱重大活動係指本群認定其所需人力、物力、經費龐大之全群性活動。

 

第五十六條

凡遇重大活動,全群大會應選舉總召一名,總召負責規畫統籌該活動,並於籌備及進行期間享有人事任免權。

 

第五十六條之一

總召對全群大會負責,閉會期間由榮譽評判庭督導之,並得要求總召提出重大活動相關報告。

 

第五十七條

活動長應積極協助重大活動之辦理,並應監督重大活動之籌備及執行。

 

第五十七條之一

活動長如認總召怠忽職守或有無法視事之情事,應即建請榮譽評判庭對其提出彈劾案。

 

第五十七條之二

重大活動之總召懸缺時,活動長為當然代理人,並應呈請群長召開臨時全群大會補選之。

第十四章 財務

第五十八條

本群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群員繳納之群費。

二、各項補助經費。

三、活動之盈餘。

四、器材租借之盈餘。

五、其他。

 

第五十九條

本群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全群性活動之經費支出。

二、群務運作之支出。

三、其他經全群大會決議之用途。

四、財產之購置。

 

第六十條

群長及總務長應編製收支預算表、結算表及財產目錄提報每年第一次例行全群大會審查。

 

第六十條之一

本群帳目應行電子化管理公告全群,並即時更新之。

 

第六十條之二

本群經費之收取及動支等相關事宜,另訂「群費暨滯納金收支辦法」規定之。

第十五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群各級會議除另有規定者外,須有應到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須經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群對個人宗教信仰均予尊重,惟不得以本群群員身分或名義參加宗教性活動。

 

第六十三條

本群對個人政治喜好均予尊重,惟不得以本群群員身分或名義參加政治性活動。

 

第六十三條之一

本群各項規章及決議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之修正須由正式群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經全群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如遇疑義,由榮譽評判庭解釋之。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經全群大會三讀通過並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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