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族社會童軍團羅浮群榮譽評判庭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四日全群大會制定公布全文一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榮譽評判庭決議修正第三~六、十二、十三 及十六條條文,經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全群大會複決並公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榮譽評判庭決議修正第二~十七及十九條條 文;增訂第五之一、七之一、七之二、十四之一、十五之一~十五之三條條文,經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全群大會複決並公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榮譽評判庭決議修正第二條條文;增訂第七之 三、八之一、十三之一、十六之一~十六之五條條文,經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 月二十八日全群大會複決並公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七日榮譽評判庭決議修正第二、五、六、十一、十四、 十四之一及十五之一~十五之三條條文;並增訂第十五之四條條文,經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七日全群大會複決並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本群組織章程第十一章訂定之。
第二條
榮譽評判庭之成立以督導幹部、落實榮譽制度、推動訓練考驗事宜,維持群務妥適運作,並確保本群規章之有效執行為宗旨。
第二章 組織
第三條
榮譽評判庭之庭員由正副群長、小隊長及行政幹部各股股長組成。
第四條
榮譽評判庭庭長每季應召開一次例行榮譽評判庭,但遇非常狀況時得由全體三分 之一以上之庭員聯署請求召開臨時榮譽評判庭。會議形式不拘。
第五條
榮譽評判庭由全體庭員互選出庭長一名擔任會議主席,庭長因故無法出席時,得 委任其中一名庭員代理之,正副群長均不得兼任榮譽評判庭庭長。
第五條之一
榮譽評判庭得經全體庭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罷免庭長,並另行改選之。
第六條
榮譽評判庭非有全體庭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不得開庭,其決議除另有規定外,以 出席庭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第七條
榮譽評判庭會議以公平、公正、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要求相關人員列席,該 等人員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
第七條之一
榮譽評判庭開庭若遇庭員為當事人時,應由庭長命其迴避之,不得參與討論及表 決。若遇庭長為當事人時,應自行迴避,並由其餘庭員互選出代理庭長一名主持 議事。
第七條之二
若有事實足認庭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時,榮譽評判庭得經全體庭員三分之二以 上決議,由庭長命其迴避之。
第七條之三
榮譽評判庭全體庭員及列席人員均負保密義務,未經庭長同意不得擅自洩漏評議 內容、個別庭員之意見或其表決動向。
第八條
榮譽評判庭得公開會議記錄或內容,其作成之公告具有拘束全群之效力。
第八條之一
前條之公告應由庭長以榮譽評判庭之名義對外佈達,公告內容中不得揭露個別庭 員之意見或其表决動向。
第九條
榮譽評判庭得經全群大會同意於該屆設立特別部門處理非常事務,相關事宜依榮 譽評判庭之決議行之。
第三章 職權
第十條
對群員及群內各單位之表現,榮譽評判庭得依童軍榮譽制度訂定辦法獎懲之。
第十一條
榮譽評判庭負責推薦群員代表本群參加群外訓練、考驗、晉級、服務、活 動及接受各項榮譽。
第十二條
榮譽評判庭負責審核正副群長、行政幹部及正副小隊長等候選人之資格。
第十三條
榮譽評判庭依據童軍精神,審核晉級申請人及入群申請人之資格。
第十三條之一
前條之資格審核應有出席庭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十四條
凡有群員符合本群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者,榮譽評判庭經出席庭員三分之二 以上決議,應提請全群大會終止其群員資格。
第十四條之一
凡有群員符合本群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三款者,榮譽評判庭經出席庭員二分之一 以上決議,其群員資格即自動喪失。
第十五條
榮譽評判庭對正副群長、行政幹部、小隊與重大活動等群務缺失得要求相關單位或人員限期為適當之改善或處置。若相關單位或人員未於期限內為相應之改善或 處置,得經出席庭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成立糾正案或彈劾案。
第十五條之一
糾正案一經成立,榮譽評判庭得裁撤、解除或限縮該等單位或其職權,並命他人 代理之。
第十五條之二
彈劾案一經成立,榮譽評判庭得解除、停止或限縮該等人員之職權。若彈劾案係針對正副群長,僅得限縮、停止其職權,或移送全群大會進行解除職權之表決,其表決程序準用罷免案之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之三
前條之停止職權處分不得逾三個月,處分期滿經出席庭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得延長乙次,但停職期間總計不得逾六個月。
第十五條之四
榮譽評判庭得經出席庭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恢復遭糾正或彈劾之單位或人員之 職權。
第十六條
榮譽評判庭負責推動本群童軍技能精進之研究、童軍活動領域之擴展及群員之訓 練考驗事項,並得依訓練考驗之推行所需訂定相關辦法。主要工作如下:
一、舉辦群內各項訓練及考驗活動。
二、負責推動有關訓練及考驗之營隊,得向全群大會推薦總召人選。
三、輔導各小隊之訓練考驗計畫。
四、聘任正式群員擔任考驗委員,依正式群員晉級辦法辦理預備群員晉級考驗。
五、其他相關訓練及考驗事宜。
第十六條之一
榮譽評判庭應於每年第一次例行全群大會時提報新一年度之行事曆以備審查。
第十六條之二
榮譽評判庭得依職權或經副群長呈請,對群長之群務裁示行使覆議權,並於必要範圍內變更、廢止、撤銷其裁示,或宣告其為無效。
第十六條之三
榮譽評判庭得經正副群長、行政幹部或重大活動總召呈請,對其權限爭議作成統 一解釋,相關人員即應按上開解釋意旨行之。
第十六條之四
榮譽評判庭得依職權,對群內各項規章依童軍精神與本群組織章程之意旨為統一 解釋,並確保本群規章之有效落實及執行,相關人員即應按上開解釋意旨行之。
第十六條之五
榮譽評判庭得經全體庭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宣告全群大會抵觸、規避或僭越本 群規章之決議為無效,群長若認榮譽評判庭上開決議不妥時,得送交本群顧問裁 決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須由全體庭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經出席庭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請全 群大會複決之。
第十八條
本章程如遇疑義,由榮譽評判庭解釋之。
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全群大會複決並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